湖北省建成5229个扶贫光伏电站
要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公正以及两步走的战略目标,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为什么被选择的路径是合理的。其次,法学研究还要体现学术性:分析地、论述详尽地、有效地驳斥反面观点。
其次是说服力,指的是作者的语言风格在整体上体现出专注性、严谨性、持续性。它们虽然回答了好的法学研究应该是什么样的,却没有解释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来满足这些标准。它指的是作者在研究某一具体问题过程中要考虑的研究对象(法律条文还是法律原则?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和研究方法(文本分析还是案例分析?国内研究还是比较研究?文献研究还是实证研究?定性研究还是定量研究?)。法学评论可以向使用者进一步解释这些标准的涵义来降低干扰。就前者来说,一篇好的论文应当有精准的脚注,体现在作者的引用必须要有文献(案例、法律条文)支撑、引用必须精确到页码或者小节、被引用的材料在内容上确实包含原作者提及的观点。
) [14]Carl Tobias, Manuscript Selection Anti-Manifesto, Cornell Law Review, 80(1994).(指出法学评论的编辑部喜欢过时思想家的观点、晦涩难懂的观点,或者充斥着大量注释的写作体例和风格。见:Richard A.Posner, The Future of the Student-Edited Law Review, 47 Stanford Law Review (1995).p.1132. [29]Ibid.(Coombs) p.706-707. [30]Stephen L. Carter, Academic Tenure and White Male Standards: Some Lessons from the Patent Law, Yale Law Journal (1991).p.2080. [31]Ibid.p.2081-2082. [32]Ibid.p.2082-2083. [33]Ibid.p.2085(Carter 进一步解释:当被识别、解决的法律问题愈加特异和不寻常,作品产生的知识增量就逾大。中国学者应当在衡量现有西方标准的情况下存异、求同,并自主选择如何构建中国标准。
基于这样的关心,我提出的问题是:在美国、欧洲等法学研究发达地区,是否存在着被普遍接受的学术标准(即,好的法学研究是如何被定义的)。[4]对定量指标进行再讨论注定难以迅速达成共识。这就要求学者必须尊重前人的研究,即所谓的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作品的社会意义指的是作者发现的新知识能够被法律共同体(学者、法官、律师、立法者)接受,而且能够解决现实司法问题。
即使这些标准仅仅是数十位学者的经验,但它们本身就带有普适性,对其它尚未形成学术标准的国家来说具有更大吸引力。其次,中国学界对学术标准的讨论明显滞后。
总结性论断一般基于所有相关研究材料做出,或者仅就一部分研究材料做出。Rubin 的理论来源则是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所以侧重读者和评价者之间的有效沟通。[3]例如:在2008年,一批欧洲的科学史、科技、医学顶级杂志的编辑们在回应欧洲人文社科索引的时候强调:伟大的研究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语种发表。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法学院里涌现出诸多少数学派,如批判法学、批判种族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法学。
一类是定量性质的,如引证数量、影响因子或者其它文献计量学指标。[57]为了在欧洲法层面复兴法学,学者们提出了方法论方面的解决方案,简单地说,就是要特别关注在法学研究中提出好的研究问题。就前者来说,一篇好的论文应当有精准的脚注,体现在作者的引用必须要有文献(案例、法律条文)支撑、引用必须精确到页码或者小节、被引用的材料在内容上确实包含原作者提及的观点。它指的是作者在研究某一具体问题过程中要考虑的研究对象(法律条文还是法律原则?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和研究方法(文本分析还是案例分析?国内研究还是比较研究?文献研究还是实证研究?定性研究还是定量研究?)。
论文的说服力、原创性、可读性等因素决定了其能否被发表,可事实是这些标准对不同的编辑或者评价者而言必然有着不同的理解。这也许能够帮助中国法学提高整体水准,以便未来更好地融入国际学界。
但同时,他仍然可以以答案炮制研究问题,通过提出研究问题来包装了无新意的研究。在这种情况下,作者需要证明为什么他选取的部分研究材料具有代表性。
第一位是比利时学者 Verbeke,他从研究方法角度出发,提出了一项主要标准(即,科学性),以及四项次要标准(即,分析性、原创性、批判性、清晰性)。它们虽然回答了好的法学研究应该是什么样的,却没有解释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来满足这些标准。也就是说,作者提出研究问题必须依靠系统化的文献综述(学术积累),将研究问题置于恰当的研究背景之中。作者的结论需要蕴含在引用资料之中(而不是通过随手抓取材料来强化自己的观点)。即使我们不去考虑如何实现国际化的问题,也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为法学建立起一套能够被共同遵循的学术标准。[40] (三)美国学术标准的多样性与统一性 总的来说,美国学术标准同时体现了多样性和统一性。
简单地说,被引次数越多的作品就是好的作品。) [14]Carl Tobias, Manuscript Selection Anti-Manifesto, Cornell Law Review, 80(1994).(指出法学评论的编辑部喜欢过时思想家的观点、晦涩难懂的观点,或者充斥着大量注释的写作体例和风格。
[64]Snel 并未说明研究路径这个概念的涵义。法律渊源的多样化、成员国法律和欧盟法律的融合、传统公法私法界线的模糊、新的政府和规制模式的出现,都使得今天的欧洲法系统变得更加复杂、易变、不稳定。
所以我对学术标准这一概念进行了必要的限定。一方面,文献综述(literature review)和研究问题(research question)的概念在国内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
我们可以想见一位学者在面对这些结果主义定义时的迷茫:我到底如何填补文献空白、提出新(先占性)想法、发现新知识、使用新方式传播现有知识?但欧洲标准在程序主义上给出了答案:他首先需要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摸索到现有知识的边界在哪里,这么做既可以防止他重复过去的研究,还能够帮助他发现过去研究中存在的冲突、漏洞、不足。一个是全面(completeness),指的是作者要在组织论证过程中尽可能地考察所有相关研究资料(穷尽原则)。而 Kissam 提出的标准则没有任何哲学或者社会科学理论来源。[51] 第五,外部分裂危机。
作者在提出研究问题之前或者之后还要证明提出该研究问题是有意义的,例如,帮助学术界更好的理解某一理论问题,或者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细微或者重大实践问题。2008年,Christensen 和 Oseid 通过定性方式分析了61位编辑的反馈。
[1]另外,法学院在招聘青年教师的时候更加注重海外发表经历或者潜力。在美国,原创的学术作品被定义为提出了之前文献中没有的新想法、填补了现有文献的空白、学术先占、发现新知识、用新的方式传播现有知识,等等。
首先,文献综述要基于二手文献。[67]这并不代表我们不需要它,最直接的例证就是近年来国内学界对现有学术产出的质量(而非数量)提出了很多批评。
[35]第三,重要性(significance),指的是作品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推动本领域研究的实质进展。有学者批评,同行评审必须依靠共同的标准,如,原创性、彻底性、深刻性、重要性、社会相关性,而这些标准在今天仍然是模糊不清、随意的。比如,评审者看到作者的观点与自己一致时会下意识地认为自己被说服了,这种情况下更加有力的反面观点很可能被忽略。此外,作者需要简单解释研究问题的原创性来证明其不是重复性研究。
动辄就是‘中国问题+西方理论=答案这不合逻辑的伪三段论。换句话说,对一部作品价值几何进行说明的举证责任是由作者承担的。
所以,更加准确的提法是,我们能够找到的欧洲学术标准实际上是比利时标准、荷兰标准。) [68]张建伟:《法学之殇》,《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学术之难易,全在于是否以创新为圭臬……法学研究可以抄可以套可以拼凑亦可以了无新意大炒冷饭,这类半产品乃至废品‘论文铺天盖地……) [69]刘星:《中国法学期刊与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美欧学术标准之间虽有差异,但两者的对比揭示了原创性是全世界法学学者共同尊重的价值。见:Richard A.Posner, The Future of the Student-Edited Law Review, 47 Stanford Law Review (1995).p.1132. [29]Ibid.(Coombs) p.706-707. [30]Stephen L. Carter, Academic Tenure and White Male Standards: Some Lessons from the Patent Law, Yale Law Journal (1991).p.2080. [31]Ibid.p.2081-2082. [32]Ibid.p.2082-2083. [33]Ibid.p.2085(Carter 进一步解释:当被识别、解决的法律问题愈加特异和不寻常,作品产生的知识增量就逾大。